文號 | 宜政規(guī)發(fā)〔2023〕3號 |
制發(fā)機關 | 宜興市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23-12-21 |
文件類別 | 通知 |
文件狀態(tài) | 正在執(zhí)行 |
各開發(fā)區(qū)管委會(管理辦),各鎮(zhèn)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宜興市征收集體土地涉及住宅及其他建筑物構筑物補償安置辦法》已經(jīng)市政府同意,現(xiàn)印發(fā)給你們,請你們認真組織實施。
宜興市人民政府
2023年5月29日
宜興市征收集體土地涉及住宅及其他建筑物構筑物補償安置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guī)范本市征收集體土地涉及住宅及其他建筑物、構筑物的補償安置工作,維護被征收人合法權益,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江蘇省土地管理條例》,參照《無錫市市區(qū)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nóng)民社會保障辦法》《無錫市市區(qū)征收集體土地涉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構筑物補償安置實施辦法》等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qū)域內征收集體土地涉及住宅及其他建筑物構筑物的補償安置,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被征收人,是指征收集體土地涉及住宅及其他建筑物、構筑物的所有權人。
第三條 征收集體土地涉及住宅及其他建筑物、構筑物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市征收辦”)負責全市征收集體土地涉及住宅及其他建筑物、構筑物補償安置的指導、協(xié)調和相關管理工作。
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加強協(xié)作,共同做好征收集體土地涉及住宅及其他建筑物、構筑物的補償安置管理工作。
第五條 各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是征收集體土地涉及住宅及其他建筑物、構筑物的實施單位(以下簡稱“征收實施單位”),應當依照本辦法做好相關工作,并可以通過購買服務等方式組織實施補償安置過程中涉及的專業(yè)性工作。
從事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人員應參加市征收辦組織的有關法律、業(yè)務知識的培訓考核,持證上崗。
第六條 征收土地啟動公告(擬征收土地公告)發(fā)布后,在征收范圍內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新建、改建、擴建住宅及其他建筑物、構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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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進行產(chǎn)權分割,突擊裝潢;
(四)其他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
征收實施單位應當告知有關部門在征收土地啟動公告(擬征收土地公告)發(fā)布后,暫停辦理相關手續(xù);在征收土地公告發(fā)布后,停止辦理相關手續(xù)。
第七條 征收土地啟動公告(擬征收土地公告)發(fā)布后,征收實施單位應當對征收集體土地涉及住宅及其他建筑物、構筑物的權屬、用途、建筑面積,土地登記權屬資料、用地面積等情況進行調查登記。
第八條 征收集體土地涉及住宅及其他建筑物、構筑物的用途,以不動產(chǎn)權證書載明的用途為準;沒有不動產(chǎn)權證書的,以房屋權屬證書載明的用途為準;房屋權屬證書未載明用途的以土地權屬證書載明的用途為準;房屋權屬證書、土地權屬證書均未載明用途的,以建房手續(xù)載明的用途為準。
第九條 征收集體土地涉及住宅及其他建筑物、構筑物的合法建筑面積,以不動產(chǎn)權證書(房屋權屬證書)或者建房手續(xù)載明的面積為準;沒有不動產(chǎn)權證書(房屋權屬證書)和建房手續(xù),或房屋實際面積與不動產(chǎn)權證書(房屋權屬證書)、建房手續(xù)載明的面積不一致的,嚴格依法依規(guī)進行明確。
第十條 征收實施單位應成立由相關職能部門工作人員組成的界定小組。對征收過程中涉及的面積認定、分戶情況等方面存在的異議,按照相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實際情況進行界定明確,界定結果作為征收評估依據(jù)。界定過程中確有必要的,可以邀請所屬村(社區(qū))相關人員予以協(xié)助。
第十一條 征收實施單位應當將調查登記結果在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7個工作日。被征收人對調查登記結果有異議的,應當在公示期間向征收實施單位以書面形式提出異議申請,并提交本人身份證明和相關材料。
征收實施單位應當自收到異議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予以核實,并書面答復被征收人。
第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組織征收實施單位按照《江蘇省土地管理條例》的要求開展社會穩(wěn)定風險評估工作,并根據(jù)調查登記和社會穩(wěn)定風險評估結果,擬定征收集體土地涉及住宅及其他建筑物構筑物補償安置實施方案(以下簡稱房屋補償安置實施方案)。
征收實施單位擬訂房屋補償安置實施方案時,應當組織房屋征收相關部門進行論證,并將擬定的房屋補償安置實施方案在政府門戶網(wǎng)站和征收土地所在的鎮(zhèn)、街道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進行公告,征求公眾意見;征求意見期限不得少于30日。
被征收人對房屋補償安置實施方案有意見的,應當在征求意見期限內,持本人身份證明,以書面形式向征收實施單位提出。
第十三條 在征求意見期滿后5個工作日內,市人民政府組織征收實施單位根據(jù)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和被征收人意見,對房屋補償安置實施方案進行修改,并將征求意見采納情況及時公布;修改后的房屋補償安置實施方案,應當在政府門戶網(wǎng)站和征收土地所在的鎮(zhèn)、街道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進行公告。
征收實施單位應當將確定的房屋補償安置實施方案報市征收辦備案。
第十四條 征收集體土地涉及住宅及其他建筑物、構筑物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格的房地產(chǎn)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有關評估辦法和規(guī)定評估確定;評估價值時點為房屋補償安置實施方案公告之日。
房地產(chǎn)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征收人協(xié)商選定;協(xié)商選定不成的,通過多數(shù)決定、隨機選定等方式確定,具體由征收實施單位參照《宜興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的規(guī)定組織確定。
第十五條 被征收人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評估機構申請復核。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無錫市房地產(chǎn)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具體程序參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相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六條 征收宅基地涉及農(nóng)民住房的,應當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條件。
重新安排宅基地的,對其住房按照重置價格結合成新給予補償。
不能重新安排宅基地的,按照與被征收住房面積相當?shù)脑瓌t提供安置房,或者按照市場評估價格給予補償。
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chǎn)權調換的,由征收實施單位提供在房屋補償安置實施方案中確定的安置房給予產(chǎn)權調換。
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shù)模烧魇諏嵤﹩挝惶峁┰诜课菅a償安置實施方案中確定的標準予以貨幣補償。
第十七條 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要求實行貨幣補償?shù)?,按照被征收住宅市場評估價格(不含裝潢及附屬物補償)×1.15計算補償價格,對被征收人給予一次性補償。被征收人領取貨幣補償款后應自行解決住房。
被征收住宅按照市場評估價格補償,其市場價值參照房屋補償安置實施方案中明確的就近地塊安置房市場價及被征收住宅重置價結合成新進行評估。
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要求實行房屋產(chǎn)權調換的,按照不低于被征收住宅合法建筑面積的原則調換安置房,并由征收實施單位與被征收人計算、結清被征收住宅與安置房價值的差價,安置房的結算價格應在補償安置協(xié)議中予以明確。被征收人自愿選擇的安置房戶型面積小于被征收住宅合法建筑面積的,小于部分面積仍按貨幣補償標準結算。
第十八條 征收集體土地涉及住宅的,還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房屋裝潢及附屬物補償款、搬遷費和臨時安置費。
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提前搬遷的,可以給予獎勵。
第十九條 征收集體土地涉及住宅以外的其他建筑物、構筑物,重新安排建設用地的,對其建筑物、構筑物按照重置價結合成新給予貨幣補償;不能重新安排建設用地的,按照市場評估價格給予貨幣補償,具體補償參照宜興市國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征收評估補償?shù)南嚓P規(guī)定執(zhí)行。
征收集體土地涉及住宅以外的其他建筑物、構筑物,如有裝潢及附屬物、設備搬遷和停產(chǎn)停業(yè)情形的,應當給予補償。被征收人提前搬遷的,可以給予獎勵。
第二十條 補償中房屋重置價格標準及修正、房屋成新評定標準等涉及房地產(chǎn)評估的,參照《宜興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實施細則》和《市政府辦公室關于調整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有關補償補助標準的通知》執(zhí)行。
第二十一條 下列房屋不予補償:
?。ㄒ唬┻`法建筑;
?。ǘ┯馄诘呐R時建筑或者因城市建設需要應當自行拆除的臨時建筑;
?。ㄈ┮呀ㄐ路亢髴敳鸪床鸪呐f房;
?。ㄋ模┻`反本辦法第六條規(guī)定實施的不當增加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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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準期限內的臨時建筑,按照房屋基本重置價格結合批準期限內的剩余期限給予補償。
第二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組織征收實施單位與被征收人按照本辦法規(guī)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于產(chǎn)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價格、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搬遷期限、原不動產(chǎn)權證書收回及注銷等事項訂立補償安置協(xié)議。
第二十三條 有關部門和單位人員在征收房屋的補償安置過程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監(jiān)察機關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