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第06期
市政府關于印發(fā)《生態(tài)環(huán)境保護督察反饋問題整改宜興市級銷號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
來源:市司法局       時間:2022-03-31 10:28:42   [        ]     
文號 宜政發(fā)〔2021〕278號
制發(fā)機關 宜興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2-03-31
文件類別 通知
文件狀態(tài) 正在執(zhí)行

 

各開發(fā)區(qū)管委會(管理辦),各鎮(zhèn)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現將《生態(tài)環(huán)境保護督察反饋問題整改宜興市級銷號實施辦法(試行)》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zhí)行。

 

 

宜興市人民政府

                                   20211129

 

生態(tài)環(huán)境保護督察反饋問題整改宜興市級銷號實施辦法(試行)

 

為切實做好各級各類生態(tài)環(huán)境保護督察反饋意見和交辦問題的整改,嚴肅整改紀律,嚴格整改標準,全面規(guī)范整改核驗和銷號程序,確保高標準、高質量完成整改任務,堅決杜絕敷衍整改、虛假整改的發(fā)生,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一、整改銷號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中央生態(tài)環(huán)境保護督察(包括例行督察、專項督察和“回頭看”)和江蘇省生態(tài)環(huán)境保護督察(包括例行督察、專項督察)反饋意見、移交生態(tài)環(huán)境損害責任追究問題以及交辦環(huán)境信訪問題的整改銷號,銷號內容為整改方案中確定的整改內容。

有關部門、鎮(zhèn)(園區(qū)、街道)要對中央(?。┉h(huán)保督察反饋意見、移交的生態(tài)環(huán)境損害責任追究問題以及交辦的環(huán)境信訪問題制定詳細整改方案。其中,督察反饋意見指出問題、移交的生態(tài)環(huán)境損害責任追究問題整改方案要與市方案一致,交辦環(huán)境信訪問題整改方案要與上報環(huán)保督察組、向社會公開的辦理情況相符。

二、銷號實施主體

整改銷號工作落實“一級對一級負責、逐級核驗并出具結論”“誰整改、誰銷號、誰牽頭、誰實施”“1+N整改臺賬收集和核驗”模式開展。宜興市環(huán)保督察整改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市督察整改工作領導小組”)對問題整改牽頭單位形成的整改核驗結論進行復核銷號,復核通過后匯總形成宜興市報送上級環(huán)保督察機構銷號的申請;整改方案明確的問題整改牽頭單位承擔具體問題整改推進的日常調度、臺賬匯總、結論核驗和在市督察整改工作領導小組指導下形成宜興市級對上申請銷號臺賬資料,并同步報市督察整改工作領導小組;問題整改責任單位根據整改方案明確具體措施,完成整改工作,并在牽頭整改單位指導下形成本單位日常整改工作臺賬,對自身承擔整改事項開展結果確認,并形成本級自驗結論,匯總臺賬后報送問題整改牽頭單位。

三、整改銷號原則

(一)堅持實事求是。整改單位要按照實事求是的原則,對銷號的整改任務嚴格把關,認真核查整改措施的落實情況、嚴格校對臺賬資料,不得隨意降低整改標準,堅決杜絕敷衍整改、表面整改、虛假整改,確保整改成果經得起檢驗。

(二)確保整改實效。整改單位要認真對照本單位的整改實施方案及其整改任務清單中明確的目標、措施等要求,逐條逐項抓整改,在銷號時確保整改措施全部落實,整改目標全部實現,整改工作取得實效。

(三)嚴格整改時限。整改單位要按照“整改一項、確認一項、備案一項、申請一項”的原則,強化整改措施過程管理、跟蹤問效,加強調度、檢查、督辦,確保各項整改措施按時完成整改,及時申請銷號。

四、整改銷號標準

問題整改單位要按照“一個銷號問題,一本銷號臺賬”要求,制作整改任務銷號臺賬并建立問題銷號臺賬檔案。中央(省)環(huán)保督察反饋意見和移交生態(tài)環(huán)境損害責任追究問題銷號臺賬應包括:整改情況報告、審核意見、整改結果公示材料及相關證據材料。中央(?。┉h(huán)保督察交辦的環(huán)境信訪問題的銷號檔案應包括:各級政府或部門的舉報案件轉辦清單、案件處理報告、案件調查處理工作相關證明資料。

     (一)中央(?。┉h(huán)保督察反饋意見和移交的生態(tài)環(huán)境損害責任追究問題銷號

有關部門、鎮(zhèn)(園區(qū)、街道)要按照整改方案,扎實推進整改工作。要按照整改方案要求,全面完成整改措施,達到整改目標,方可申請銷號。整改措施發(fā)生變化的,要提供變化情況說明及相關佐證資料。具體整改措施要滿足以下要求:

1、政策措施類

對于涉及出臺政策措施、制定規(guī)范性文件、加強監(jiān)督考核的整改任務,需出臺相關文件,制定考核辦法,并按照文件及辦法組織實施,提交實施情況報告,加強監(jiān)督考核的需提供考核結果。

對于涉及制定規(guī)劃、方案等措施的整改任務,需制定頒布相關規(guī)劃、方案并組織實施,提交規(guī)劃或方案實施情況評估報告,按照時間節(jié)點完成相應規(guī)劃任務、達到階段規(guī)劃目標。

2、工程措施類

對于涉及工程性整改措施的整改任務,需有經整改責任單位組織論證的方案,技術性較強的需有關專家參與論證,整改后需有整改責任單位的審核意見,或專業(yè)機構(部門)的認可意見,工程措施實施完畢并建立長效機制能夠確保后續(xù)穩(wěn)定運行。

對于涉及關停淘汰、搬遷并轉的整改任務,關?;虬徇w措施實施完畢,做到“兩斷三清”(斷水、斷電,清除原料、清除設備、清除產品),對場地造成污染的,需開展場地生態(tài)修復。

3、管理措施類

對于涉及開展排查、整治或實施專項行動的整改任務,需制定具體行動方案并組織實施,對發(fā)現的問題進行整改。對于涉及加強日常監(jiān)管的整改任務,需完善長效監(jiān)管機制并按要求落實到位。

4、處理處罰類

對于涉及違法問題整改的,處理處罰要履行到位,違法問題要整改到位。對于涉及責任追究的,要對相關責任人依法依規(guī)追責問責到位。

(二)中央(?。┉h(huán)保督察群眾信訪舉報案件銷號

中央(省)環(huán)保督察組交辦的環(huán)境信訪問題要已按信訪辦理程序辦結,并通過市級復核,具體要達到以下標準:

1、群眾反映的環(huán)境問題已得到解決;

2、涉及的違法違規(guī)問題已處理到位。

五、整改銷號流程

(一)完成確認。整改任務完成后,由各整改責任單位自行組織開展整改結果確認,形成自驗材料,出具自驗結論并填報整改任務完成確認表,匯總報送整改牽頭單位。

(二)組織審核。整改牽頭單位匯齊各責任單位報送自驗確認表后,組成核驗小組,逐一對照整改任務的目標和措施,按照整改銷號認定標準,采取調閱資料、察看臺賬、現場核查等方式,進行嚴格核驗,核驗通過后形成審核材料,出具審核結論并填報問題整改完成審核表。

(三)網上公示。中央(?。┉h(huán)保督察反饋意見和移交的生態(tài)環(huán)保損害責任追究問題,完成整改并通過審核后,整改牽頭單位需按照“以公開促整改,以監(jiān)督促實效”的要求,將整改任務、目標、措施、效果等統一在市政府網站對應官方網頁上公示7天,接受社會監(jiān)督。對涉及群眾切身利益的,要以召開座談會等形式向群眾通報整改情況。

(四)銷號申請。公示結束后,由問題整改牽頭單位向市督察整改工作領導小組申請銷號,申請報告要由部門、鎮(zhèn)(園區(qū)、街道)黨委或政府主要負責同志簽字確認,并加蓋部門、單位印章,申請報告需附相關臺賬資料。市督察整改工作領導小組對各整改牽頭單位報送的銷號臺賬資料進行形式審查,對臺賬資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一律退回補充完善。

(五)市級復核。對各部門、鎮(zhèn)(園區(qū)、街道)申請銷號的問題,市督察整改工作領導小組將根據實際需要組建市級銷號驗收組(相關領域專家、第三方技術團隊)對相關問題開展復核。其中,對中央(?。┉h(huán)保督察反饋意見和移交生態(tài)環(huán)境損害責任追究問題整改情況必查,對環(huán)境信訪問題重點件、重復件、曝光件和不滿意件必查,對其他環(huán)境信訪問題抽查比例不低于50%。

(六)動態(tài)管理。市督察整改工作領導小組建立整改任務清單,實行動態(tài)管理,實時更新,整改完成一個,銷號一個。對未完成的整改任務,按月調度整改進展情況。

六、整改銷號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視,加強組織領導。各鎮(zhèn)(園區(qū)、街道)黨委、政府和市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中央(?。┉h(huán)保督察交辦問題整改工作,作為強化“四個意識”、堅決扛起生態(tài)文明建設政治責任的具體行動,加強調度、檢查、考核,保質保量完成整改任務。

(二)規(guī)范管理,強化過程管控。各整改單位要對整改情況進行動態(tài)管理,全程收集完善臺賬資料,嚴格落實國家、省環(huán)保督察辦調度要求,按照規(guī)定的調度機制,按時報送整改情況,報送材料均要加蓋部門、鎮(zhèn)(園區(qū)、街道)人民政府印章,做到履職留痕,有據可查。市督察整改工作領導小組定期對整改情況進行調度,對申請上級部門銷號的問題進行抽查。

(三)強化督查,倒逼責任落實。對整改進度緩慢、工作措施不力的,將采取約談、通報等措施,提出整改要求,督促加快進度。對督查整改不力、甚至表面整改、虛假整改、敷衍整改等生態(tài)保護領域形式主義、官僚主義問題,以及謊報瞞報整改情況的,依紀依規(guī)嚴肅追究相關責任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本辦法印發(fā)實施后,請有關部門、鎮(zhèn)(園區(qū)、街道)及時組織對已完成的整改問題進行核驗和申請銷號。此后,根據整改任務完成情況,每月底集中申請銷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