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第02期
市政府關于印發(fā)《宜興市市長質量獎評定管理辦法》的通知
來源:宜興市人民政府網站       時間:2018-05-04 15:53:21   [        ]     
文號 宜政發(fā)[2018]44號
制發(fā)機關 宜興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8-03-09
文件類別
文件狀態(tài) 執(zhí)行中



各鎮(zhèn)人民政府,環(huán)科園、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管委會,市各街道辦事處,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新修改的《宜興市市長質量獎評定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對照執(zhí)行。

宜興市人民政府

2018年3月9日

宜興市市長質量獎評定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宜興市市長質量獎的申報、評審、表彰和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等有關規(guī)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宜興市市長質量獎,是市人民政府設立的質量獎項,授予本市行政區(qū)域內質量管理先進,取得顯著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組織。

第三條  宜興市市長質量獎為年度獎,包括“宜興市市長質量獎”和“宜興市質量管理優(yōu)秀獎”,每年評定一次?!耙伺d市市長質量獎”每年獲獎組織總數不超過2家,“宜興市質量管理優(yōu)秀獎”每年獲獎組織總數不超過3家。

第四條  宜興市市長質量獎評定,遵循自愿申報和科學、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五條  宜興市市長質量獎評審標準采用《卓越績效評價準則》(GB/T 19580)和《卓越績效評價準則實施指南》(GB/Z 19579),并可根據質量管理理論和實踐的發(fā)展,適時進行修訂。

第六條  宜興市市長質量獎的評定,不向申報組織收取任何費用。獎勵經費和工作經費列入當年度市財政預算,統(tǒng)一安排。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七條  市人民政府設立宜興市市長質量獎評定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委會),評委會下設秘書處,秘書處設在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

第八條  評委會主任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長擔任,評委會副主任由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主要負責人擔任,評委會其他委員由市質量強市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的領導擔任。

第九條  評委會負責宜興市市長質量獎評定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推動、指導、監(jiān)督宜興市市長質量獎評定活動的開展,研究、協(xié)調、決定宜興市市長質量獎評定過程中的重大事項;

(二)審定宜興市市長質量獎評審標準、實施指南、工作程序等工作規(guī)范;

(三)審議評審結果,向市人民政府提請批準宜興市市長質量獎獲獎企業(yè)名單。

第十條  秘書處負責宜興市市長質量獎評定的日常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編制宜興市市長質量獎評定工作年度計劃和方案,并組織實施;

(二)組織擬定宜興市市長質量獎評審標準、實施指南、工作程序、管理規(guī)定等制度和規(guī)范;

(三)負責建立宜興市市長質量獎評審專家?guī)旌蛯<医M;

(四)負責受理宜興市市長質量獎的申請以及組織開展評審工作;

(五)向評委會提交宜興市市長質量獎初步評審結果,報告宜興市市長質量獎的實施效果和改進建議;

(六)承擔評委會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條  宜興市市長質量獎的評定應當充分聽取和征求社會各方面的意見。

第十二條  市各鎮(zhèn)人民政府、環(huán)科園管委會、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管委會、街道辦事處、市各有關部門及行業(yè)協(xié)會等應當做好宜興市市長質量獎的培育、發(fā)動和推薦工作,并宣傳和推廣獲獎組織的先進經驗和成果。

第三章  申報條件

第十三條  申報宜興市市長質量獎,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本市行政區(qū)域內登記注冊3年以上;

(二)通過ISO 9000質量管理體系認證或者其他質量體系認證,質量管理體系健全,質量工作成效顯著;

(三)具有杰出的經營業(yè)績或者社會貢獻;

(四)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組織,其主要經濟、技術、安全和質量等指標在上年度位居全市同行業(yè)領先地位;

(五)積極履行社會責任,具有良好的誠信記錄和社會聲譽。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報宜興市市長質量獎:

(一)不符合國家、省、市產業(yè)、環(huán)保、質量等政策;

(二)未取得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取得的相關證照;

(三)近3年國家、省、市監(jiān)督抽查產品或者服務有嚴重質量問題;

(四)不滿足“宜興市守信示范企業(yè)”申報條件。

第十五條  經評委會同意,申報條件可以根據國家法律法規(guī)和我市經濟社會發(fā)展實際進行適當調整。

第四章  評定程序

第十六條  宜興市市長質量獎的評定包括申報受理、資格審查、材料評審、演講答辯、現場評審、綜合評審、政府批準、社會公示等環(huán)節(jié)。

第十七條  每年宜興市市長質量獎評定前,秘書處應當按照年度計劃向社會公布宜興市市長質量獎的申報起始、截止日期及工作安排。

第十八條  申報組織應填寫統(tǒng)一格式的《宜興市市長質量獎申報表》,按照規(guī)定提交自評報告和證明材料,并對申報材料的完整性、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申報材料經申報組織所在地的鎮(zhèn)人民政府(園區(qū)管委會、街道辦事處)簽署推薦意見后,報送秘書處。

第十九條  秘書處組織市各有關部門對申報組織進行資格審查和情況核實,確定符合申報條件的組織名單,進入材料評審環(huán)節(jié)。

第二十條  評審專家組進行材料評審,形成材料評審報告,秘書處根據材料評審報告,確定進入演講答辯和現場評審環(huán)節(jié)的組織名單。

第二十一條  秘書處組織開展演講答辯和現場評審,評審專家組予以評分,形成現場評審報告。

第二十二條  材料評審、演講答辯、現場評審三個環(huán)節(jié)的評審專家組原則上應單獨組成。評審專家組應由3名以上專家組成,并從專家?guī)熘须S機抽取,且每組評審專家不得重復。

市質量強市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應根據各評審環(huán)節(jié)需要,積極參與評審工作。

第二十三條  材料評審、演講答辯、現場評審三個環(huán)節(jié)得分相加為申報組織的綜合評分,綜合評分標準分為1000分,其中材料評審得分權重為5%、演講答辯得分權重為15%、現場評審得分權重為80%。

獲得“宜興市市長質量獎”的組織綜合評分不得低于650分,獲得“宜興市質量管理優(yōu)秀獎”的組織綜合評分不得低于600分,否則獎項空缺。

第二十四條  秘書處根據申報組織的綜合評分進行排名,并形成綜合評審報告,提交評委會審議,產生“宜興市市長質量獎”、“宜興市質量管理優(yōu)秀獎”擬獎名單,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二十五條  經市人民政府批準的獲獎組織名單,應當通過政府網站、報紙等渠道向社會公示,公示期為7日。

公示無異議的,由市人民政府予以表彰,頒發(fā)獎杯、證書和獎金。

第五章  表彰獎勵

第二十六條  市人民政府向首次獲得“宜興市市長質量獎”的組織一次性獎勵50萬元,向首次獲得“宜興市質量管理優(yōu)秀獎”的組織一次性獎勵10萬元。

第六章  監(jiān)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  申報組織弄虛作假、采取不正當手段騙取宜興市市長質量獎榮譽,由評委會報請市人民政府撤銷其稱號,追回獎杯、證書和獎金,并向社會公告。

第二十八條  獲獎組織在獲獎后兩年內,發(fā)生重大質量、安全、環(huán)保、衛(wèi)生等事故,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評委會應當報請市人民政府撤銷其稱號,追回獎杯、證書和獎金,并向社會公告。

第二十九條  獲獎組織應當履行向社會推廣其先進質量管理經驗和方法的義務(涉及商業(yè)秘密的除外),不斷推進技術創(chuàng)新、管理創(chuàng)新,創(chuàng)造更具特色的質量經營管理新方法、新經驗,帶動全市質量整體水平提升。

第三十條  獲獎組織可在組織形象宣傳中使用獲獎稱號,并注明獲獎年度,但不得用于產品宣傳,不得在產品或包裝上標注“宜興市市長質量獎”或“宜興市質量管理優(yōu)秀獎”稱號。

第三十一條  宜興市市長質量獎評審機構和人員應嚴格遵守工作紀律,做到實事求是、公正廉潔,依法保守申報組織的商業(yè)和技術秘密,嚴格按照有關規(guī)定、程序、標準履行職責。

第三十二條  對在宜興市市長質量獎評審工作中違反評審紀律的,視情節(jié)輕重,由評委會予以批評、警告,直至取消其評審資格,并提請有關部門或其所在單位依紀依規(guī)給予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七章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6年3月18日宜興市人民政府印發(fā)的《宜興市市長質量獎評定管理辦法》(宜政發(fā)[2016]25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