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第02期
市政府關于印發(fā)《宜興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議事規(guī)則》的通知
來源:宜興市人民政府網站       時間:2017-05-02 16:18:46   [        ]     
文號 宜政發(fā)[2017]57號
制發(fā)機關 宜興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7-04-26
文件類別
文件狀態(tài) 執(zhí)行中




各鎮(zhèn)人民政府,環(huán)科園、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管委會,市各街道辦事處,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宜興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議事規(guī)則》已經2017年1月11日市政府第1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fā)布,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宜興市人民政府

2017年4月26日

宜興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議事規(guī)則


第一章   

第一條 為進一步提高市政府常務會議(以下簡稱常務會議)的議事效率和決策水平,促進議事決策機制制度化、規(guī)范化,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宜興市人民政府工作規(guī)則》,制定本規(guī)則。

第二條 常務會議是市政府的重要議事決策制度。常務會議貫徹市委決策部署,研究決定政府工作的重大問題,按照民主集中制和行政首長負責制原則依法行使職權。

第三條 常務會議堅持科學決策、民主決策和依法決策,研究決定事項應符合國家法律法規(guī)及方針政策,符合本市實際。按照充分準備、有序組織、精簡高效、保證質量的原則,力求做到規(guī)范、務實、高效。

第二章 議題范圍

第四條 常務會議的議題范圍包括:

(一)傳達和學習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無錫市委、市政府和市委重要會議、文件精神,研究部署貫徹落實意見;

(二)討論決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主要包括: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規(guī)劃、年度計劃及其重大調整。財政預算安排及其重大調整,重大財政資金安排。政府重大投資項目建設和重大國有資產處置事項。城鄉(xiāng)總體規(guī)劃、重要專項規(guī)劃及其調整。城鄉(xiāng)近期建設規(guī)劃、年度建設計劃及其重大調整。重大改革方案、重要資源配置和社會分配調節(jié)。關系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重大決策事項。以市政府名義組織、舉辦的重大活動方案。政府自身建設方面的重大問題,對政府系統單位、行政領導的獎懲事項;

(三)討論通過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審議的工作報告和議案;

(四)討論通過向省、無錫市政府請示或報告的重要事項;

(五)討論通過市政府規(guī)范性文件、重要政策措施和重要工作計劃、工作報告、決定;

(六)聽取部門重要工作情況匯報,協調部門工作;

(七)討論決定部門和鎮(zhèn)、園區(qū)、街道請示市政府的重要事項;

(八)領導干部學法;

(九)通報和討論市政府其他重要事項。

第五條 常務會議不審議以下事項:

(一)依法、依職權應由各鎮(zhèn)、園區(qū)、街道和各部門、單位決定的事項;

(二)依照職責分工屬市長、分管副市長可以自行決定處理的事項,或市長、分管副市長可以直接批準的事項;

(三)已明確授權由相關專項工作領導機構協調決定的事項;

(四)會前未經充分調研、協調、論證,方案不夠成熟、意見分歧較大的事項;

(五)臨時動議的事項;

(六)其他不屬于常務會議議事范圍的事項。

第三章 議題確定

第六條 屬本規(guī)則第四條范圍內的常務會議討論議題,按下列方式確定:

(一)根據市委主要領導對主辦部門報告相關重大事項的批示要求,提請常務會議討論的;

(二)主辦部門根據市領導要求或工作需要就有關事項向市政府提出請示,市長明確批示提交常務會議討論的;

(三)主辦部門根據市領導要求或工作需要就有關事項向市政府提出請示,經分管副市長審核,并呈報市長同意,提請常務會議討論的;

(四)領導干部學法及其他事項,由市政府辦公室主任審核后,呈報市長確定。

第七條 議題主辦部門必須對議題所涉及的問題進行充分調研,并征求各相關方面的意見,經本部門領導班子集體討論形成相對統一、明確的意見后,方可向市政府提出。

涉及社會和人民群眾廣泛關注的議題,應當通過新聞媒體、網絡或舉行聽證會等方式,廣泛征集社會各界和人民群眾的意見。

涉及重要資源配置和政府重大建設項目等專業(yè)性、技術性較強的議題,應當組織專家咨詢論證。

涉及規(guī)范性文件、重要政策措施和重大涉法事項的議題,應由市政府法制辦公室組織法制審查。

第八條 提交常務會議討論議題時,應一次性報送完整的議題材料,主要包括:

(一)提請討論議題的文本草案;

(二)議題文本草案起草說明;

(三)有關附件,包括:法制審查意見、專家論證報告,征求意見情況說明,相關法律和政策依據,其他對決策有重要參考價值的資料。

市政府辦公室根據議題類型及事項具體情況,對議題材料進行審查,對不符合要求的,應及時通知主辦部門補正或退回主辦部門。

第九條 根據議題實際,市政府辦公室主任或分管副主任應當事先牽頭對提交常務會議討論議題所涉及的問題進行充分協調,有較大意見分歧的,應提請市長或分管副市長協調,達成基本一致意見后,方可提交常務會議討論。

第十條 常務會議議題原則上在會議召開的3日前確定。情況特殊,確需新增議題的,應由分管副市長直接向市長匯報,經市長同意后,交由市政府辦公室安排。

第四章  會議組織

第十一條 市政府常務會議由市長和副市長組成。由市長或由市長委托負責常務工作的副市長召集和主持。

市政府辦公室主任、副主任和市監(jiān)察局、財政局、市政府法制辦主要負責人列席會議。議題主辦部門和議題涉及的有關部門、鎮(zhèn)、園區(qū)、街道主要負責人根據需要列席會議。常務會議邀請市人大、市政協、市人武部有關負責人列席會議。常務會議涉及重要民生議題的,可邀請市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及市民代表列席旁聽。

第十二條 常務會議必須有半數以上組成人員到會方能舉行,原則上每月召開一次,如有需要可由市長決定臨時召開。

常務會議由市政府辦公室負責組織。

第十三條 除因特殊情況,常務會議的具體召開時間和議題一般應在會議召開的2日前,由市政府辦公室以會議通知的形式通知與會對象。

第十四條 主辦部門應按規(guī)定樣式、數量印制后,提前將議題相關材料送交市政府辦公室,同時提供議題材料電子文稿。市政府辦公室應提前將有關會議材料分送會議組成人員。

第十五條 常務會議在討論相關議題時,由主辦部門作主題匯報,其他相關列席單位補充,市長或分管副市長表明主要決策建議,會議組成人員充分討論,征求邀請列席人員意見,最后由市長集中討論意見,形成決策。

議題涉及市政府規(guī)范性文件、重要政策措施及重大涉法事項的,由市政府法制辦匯報法制審查情況。

第十六條 市政府辦公室負責常務會議記錄,記錄必須完整、準確,字跡清楚。

第十七條 常務會議結束后,市政府辦公室應當及時形成會議紀要,經市長簽發(fā)后,印發(fā)有關部門執(zhí)行。如有不同意見可在市政府內部提出,在重新作出決定前,不得有與常務會議決策相違背的言論或行為。

市各有關部門對會議紀要的貫徹落實情況,要及時以書面形式向市政府作出報告。市政府辦公室對會議紀要的執(zhí)行情況要進行檢查、催辦、督查和反饋。

第十八條 常務會議有關材料,包括:會議通知、議題材料、會議記錄、會議紀要等,應按相關規(guī)定管理和存檔。

常務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依法應當公開的,應當及時通過新聞媒體、政府網站、政府公報等予以公開。新聞稿須經市政府辦公室主任或者有關副主任審定;如有需要,報市長或者副市長審定。

第五章 會議紀律

第十九條 常務會議組成人員因故不能到會的,須向市長請假,并對討論的議題提出書面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條 常務會議其他列席人員因特殊情況不能列席會議的,應向市政府辦公室主任請假,經同意后可安排本部門分管領導列席。與議題相關的列席人員必須按通知時間提前在會場外指定地點候會。

第二十一條 與會人員進入會場要嚴格遵守會議紀律,關閉通訊工具的發(fā)聲系統,保持良好的會場秩序。

與會人員必須嚴格遵守保密紀律,未經同意,不得泄露會議討論的內容。應當注意保管文件材料,標有“會后收回”及設有密級的文件資料,會后應退還會務工作人員。

第六章 決定事項的執(zhí)行、督查與反饋

第二十二條 市長或分管副市長負責常務會議決定事項的推進,市政府辦公室主任或分管副主任負責督促落實,責任部門應在規(guī)定的時限內辦理完畢,并向市政府辦公室報告落實情況。責任部門在規(guī)定時限內不能如期辦結的,應提前向分管副市長說明原因。

經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的文件,應當在會后7日內由市政府辦公室主任或分管副主任負責,履行相關程序后發(fā)文。責任部門和法制部門應當做好文件的會簽工作。

第二十三條 在執(zhí)行常務會議決定過程中出現新的情況需要重議的,相關部門應報經市長同意后,列入常務會議討論。

第二十四條 對常務會議決定事項推諉、拖延、敷衍以及長期不報告辦理情況和結果的,由市政府辦公室通報批評,相關情況作為年度績效考評的重要扣分依據。問題嚴重、影響惡劣的,由市監(jiān)察機關依法查處,實施行政問責。

第七章   

第二十五條 本規(guī)則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2014年3月20日市政府印發(fā)的《宜興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議事規(guī)則》(宜政發(fā)[2014]51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