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第05期
市政府關于加快我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實施意見
來源:宜興市人民政府網站       時間:2016-09-01 15:40:09   [        ]     
文號 宜政發(fā)[2016]100號
制發(fā)機關 中國宜興
成文日期 2016-08-01
文件類別 意見
文件狀態(tài) 執(zhí)行中

 

各鎮(zhèn)人民政府,環(huán)科園、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管委會,市各街道辦事處,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指導意見》(國辦發(fā)[2014]35號),促進能源消費結構調整和經濟發(fā)展方式轉變,根據國家財政部、科技部、工業(yè)和信息化部、發(fā)展與改革委等四部委《關于繼續(xù)開展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的通知》(財建[2013]551號)、《關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財建[2015]134號)、省政府《關于進一步支持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若干意見》(蘇政發(fā)[2014]128號)和省財政廳、省經信委《關于印發(fā)<2015年江蘇省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省級財政補貼實施細則>的通知》(蘇財工貿[2015]19號)、省財政廳《關于2015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省級財政補貼實施細則的補充通知》(蘇財工貿[2015]126號)、省財政廳《2016年江蘇省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省級財政補貼實施細則》(蘇財工貿[2016]13號)、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fā)2016年江蘇省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方案的通知》(蘇政辦發(fā)[2016]37號)以及《無錫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實施方案(2015-2017年)》(錫政辦發(fā)[2015]128號)等文件精神,為切實做好我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特制定本意見。

一、指導思想

以科學發(fā)展觀為指導,按照國家、省和無錫市有關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部署要求,堅持市場主導和政府扶持相結合,以示范帶動市場、以市場促進產業(yè),重點推進政府機關和公共領域示范應用,鼓勵企業(yè)和私人領域推廣使用,建立完善新能源汽車應用服務保障體系,營造良好發(fā)展環(huán)境,推動我市新能源汽車產業(yè)健康、快速發(fā)展。

二、主要目標

(一)新能源汽車。2016年,全市率先在政府部門、公共機構及公共服務領域推廣應用新能源汽車。新能源公交車推廣數量占當年新增及更換公交車的50%以上;政府部門及公共機構推廣應用新能源汽車(特種車輛除外)占當年配備更新車輛的50%以上。2016年,全市計劃推廣應用新能源企業(yè)860輛標準車,其中純電動客車50輛,乘用車不少于70輛。

(二)充電設施。逐步完善新能源汽車配套服務設施,到2020年,基本建立覆蓋全市、布局合理、設備先進的新能源汽車充電服務網絡。

三、重點工作

(一)實施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

1、對購置車輛進行補貼。2015-2016年,市財政對在本市汽車銷售機構(4S店)購置和開具發(fā)票,并在本市公安部門登記上牌、列入國家《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程推薦車型目錄》的新能源汽車產品給予資金補貼,補貼對象為本市范圍內新能源汽車購買者,其中:私人消費者僅限于購置新能源乘用車。在2015年購買的新能源汽車享受2015年的補貼標準,具體為:省、市補助資金總額不超過國家補助金額、且不超過汽車售價的80%(以銷售發(fā)票為準);補助資金比例:?。菏袨?span>11.5。(具體補助標準見附件2)。在2016年購買的新能源汽車享受2016年的補貼標準,具體為:省、市補助資金總額不超過扣除國家補貼后汽車售價的60%(以銷售發(fā)票為準);補助資金比例:省:市為11。(具體補助標準見附件3、4)。

2、對充電設施進行補貼。市財政對本市新建的新能源汽車充換電設施,按照充電樁充電功率給予補貼,2016年的補貼標準為:交流充電樁每千瓦補貼400元,直流600元,省、市補貼比例為11。補貼對象為公共服務領域充換電設施建設運營單位。

3、對新能源汽車新產品進行獎勵。2015-2016年,對本市汽車生產企業(yè)研發(fā)的列入國家《節(jié)能與新能源汽車示范推廣應用工程推薦車型目錄》的新產品,且年度實際銷售超過10輛,市財政給予每款車型50-8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純電動專用車每個車型50萬元;

6-10米純電動客車及10米以上插電式混合動力客車(含增程式)每個車型60萬元;

10米以上純電動客車及乘用車(含純電動、插電式和增程式)每個車型80萬元。

在基礎車型基礎上儲能裝置和驅動裝置至少有一項發(fā)生變化的擴展車型按照基礎車型獎勵標準的40%執(zhí)行。

納入省財政補貼和獎勵的新能源汽車產品需滿足一定的技術要求(詳見附件5)。

(二)加快新能源汽車充換電設施規(guī)劃和建設

一是科學規(guī)劃充換電設施布局。根據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計劃,結合市政設施建設規(guī)劃,編制我市新能源汽車充換電設施建設規(guī)劃,將充換電設施建設和配套電網建設改造納入城市規(guī)劃。2015年后新建的大型公共設施、城市綜合體、住宅小區(qū)等項目內,要按照“三同時”的原則配建不低于車位總數10%的純電動車可充電車位作為公建配套設施,在已建成的上述項目內,要通過改擴建等措施逐步達到上述要求。政府各部門及各鎮(zhèn)(園區(qū)、街道)機關停車位要按照10%-15%的比例建設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二是積極推進充換電設施建設。鼓勵社會資本參與充換電設施建設和運營服務,簡化建設和運營審批,充換電設施經營企業(yè)可向用戶收取電費和服務費。支持具備條件的政府機關、公共機構及企事業(yè)單位內部停車場建設新能源汽車充換電設施,市供電公司要做好相關電力基礎網絡建設和充電設施增容服務等工作。新能源汽車私人消費者有相對固定停車位的,經消防同意,物業(yè)、供電部門應為其安裝充換電設施提供方便。三是保障充換電設施建設用地。鼓勵在現(xiàn)有停車場、路邊停車位、城市零碎土地等公共建設用地上設立他項權利建設充換電設施,對有明確土地使用權人的土地,使用權人同意建設充換電設施的,可保持現(xiàn)有建設用地的土地使用權及用途不變。利用原加油(氣)站的存量建設用地改建、加裝充換電設施,不需辦理規(guī)劃和用地審批手續(xù)。對純電動公交車、公益性純電動出租車充換電站用地,可按劃撥方式供應。在符合規(guī)劃的前提下,利用現(xiàn)有建設用地新建充換電設施的,符合協(xié)議出讓條件的,可采用協(xié)議方式辦理相關用地手續(xù),新增建設用地的,按照招標拍賣掛牌方式辦理用地手續(xù)。

(三)探索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模式

一是探索建立新能源汽車運營模式。相關部門要根據公務、出租、環(huán)衛(wèi)、物流、企業(yè)通勤、私人應用等不同領域特點,研究制定推廣實施方案,探索建立切實可行的新能源汽車運營模式。公交運營單位應加快制定實施新能源公交車運營方案,可通過招投標或特許經營等方式確定運營總承包商,由其負責新能源公交車運營的各類配套服務。二是鼓勵新能源汽車應用領域的民間投資和金融創(chuàng)新。鼓勵社會資本進入新能源汽車充換電設施建設運營、汽車租賃、電池租賃和回收等服務領域,在公共領域探索純電動公交車、出租車、公務車的融資租賃運營模式,在私人應用領域探索純電動汽車整車租賃、分時租賃等服務創(chuàng)新,降低新能源汽車初期投入,實現(xiàn)可持續(xù)商業(yè)化運營。三是加快新能源汽車應用領域新技術應用。充分發(fā)揮移動互聯(lián)網、物聯(lián)網、大數據等現(xiàn)代信息技術在新能源汽車運營模式中的創(chuàng)新應用,鼓勵互聯(lián)網企業(yè)參與新能源汽車的研發(fā)和運營服務,優(yōu)化用戶體驗,促進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

(四)完善新能源汽車應用服務保障體系

一是加強安全運行監(jiān)控管理。抓好與無錫市新能源汽車及充電設施運行管理平臺的對接,加強新能源汽車及充電設施運行的數據采集、統(tǒng)計分析、跟蹤檢查,建立新能源汽車及充電設施運行效果評估體系。運行管理平臺未完成對接前,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yè)必須對推廣應用的所有新能源車輛安裝車輛運行技術狀態(tài)實時監(jiān)控裝置,進行可靠有效的監(jiān)控和管理;充電設施建設運營單位必須對充電設施運行狀態(tài)進行實時監(jiān)控,保證充電設施運行安全。二是完善售后服務保障體系。在我市推廣應用的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yè),應在我市設立固定售后服務點,負責新能源汽車的維護保養(yǎng),定期對在線運行的新能源汽車進行安全檢查和性能測試,確保車輛運行安全可靠。建立健全新能源汽車電池分類回收利用處置機制,指定有資質單位對新能源汽車電池進行回收處理和再利用,避免造成環(huán)境污染和安全隱患。充換電設施的建設和運營必須符合無錫市相關規(guī)定,公用充換電設施的建設運營企業(yè)必須是在本市市場監(jiān)管部門登記注冊且注冊資金不少于1000萬元的獨立法人(供電公司等央企直屬企業(yè)除外),具備應急保障服務能力和充電設施實時監(jiān)控平臺。三是給予充電設施用電價格支持。對向供電公司直接報裝接電的經營性集中式充電設施用電,執(zhí)行大工業(yè)用電價格和峰谷分時電價,2020年前暫免收基本電費,其他充電設施按其所在場所執(zhí)行分類目錄電價。電動汽車充電設施用電執(zhí)行峰谷分時電價政策,充電設施配套電網改造成本納入電網企業(yè)輸配電價,電網企業(yè)不收取接網費用。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成立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領導小組,由市政府主要領導任組長,分管領導任副組長,市經信委、發(fā)改委、科技局、財政局、公安局、國土局、建設局、交通運輸局、市場監(jiān)管局、環(huán)保局、規(guī)劃局、物價局、城管局、公用事業(yè)局、機關事務局、國稅局、地稅局、供電公司等部門為成員單位。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簡稱“市推廣辦”,辦公地點設在市經信委),具體負責全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的日常指導和協(xié)調。

(二)明確部門職責。市經信委是我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牽頭部門,負責市推廣辦日常具體工作,協(xié)調各部門按計劃推進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制訂完善相關政策措施,會同市財政部門向國家、省申報補助資金,牽頭組織對全市推廣應用情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等。市發(fā)改委是我市新能源汽車充換電設施規(guī)劃建設的牽頭部門,負責制訂全市充換電基礎設施發(fā)展規(guī)劃,制訂完善充電設施有關技術標準和規(guī)范,負責全市大型充換電設施建設項目的備案。市財政局負責我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補貼資金的安排和落實工作,根據市級補貼資金補助方案下達補貼資金。市機關事務局負責全市政府部門及公共機構的新能源汽車車輛購置和充換電設施市場化建設運營管理等工作。其他部門應建立健全工作機制,統(tǒng)籌協(xié)調推進全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各部門分工及職責詳見附表(附件1)。

(三)落實扶持政策。全面貫徹落實國家、省有關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積極落實配套扶持資金,由市財政局會同市推廣辦制定市級財政補貼實施細則。嚴格執(zhí)行國家減、免征新能源汽車車輛購置稅、車船稅等優(yōu)惠政策,積極爭取國家對純電動公交車的燃油補貼。市有關部門在自身權限內,在車輛上牌、交通管理、停車、保險費、社會資本進入等方面制訂鼓勵和引導政策。

(四)強化監(jiān)督管理。市推廣辦根據年度推廣目標和建設計劃,及時分解下達任務目標,加強日常檢查督促,定期通報全市推廣應用新能源汽車的數量種類、充換電設施建設、財政補貼資金撥付等情況,表彰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申請財政補貼的公共領域消費者、汽車銷售機構(4S店)和充換電設施建設運營企業(yè),應對提交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有效性負責;對提供虛假信息、無法保證新能源汽車正常運行、汽車技術參數不滿足要求等騙取財政補貼獎勵資金的,將追繳補貼獎勵資金、取消補貼獎勵資格,并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予以處罰。市推廣辦各成員單位應加強對補貼單位的監(jiān)督檢查,防止騙補、套補行為發(fā)生。

(五)加強宣傳引導。在全市大力開展新能源汽車的宣傳普及工作,通過媒體網絡、專題講座、試乘試駕等各種方式,積極宣傳新能源汽車產品性能優(yōu)勢及推廣應用意義,使社會各界進一步了解新能源汽車,增強環(huán)保意識,努力提高公眾對新能源汽車的認知度和接受度,創(chuàng)建有利于新能源汽車商業(yè)化推廣的市場環(huán)境。

五、補貼資金申報程序和要求

(一)申報方式

公共領域消費者直接向市推廣辦申報;私人消費者由汽車銷售機構(4S店)統(tǒng)一匯總后向市推廣辦申報;充換電設施建設補貼資金申請應于充換電設施建設完成并正式投入運營后,由建設運營企業(yè)直接向市推廣辦申報。申報材料應裝訂成冊,一式六份。

(二)申報時間

符合條件的補貼對象應于每季度第一個月的10日前申報。

(三)撥付方式

公共領域消費者購置的新能源汽車,補貼資金由市財政直接撥付至相關公共領域消費者;私人消費者購置的新能源汽車,補貼資金由市財政撥付至汽車銷售機構(4S店),汽車銷售機構(4S店)以扣除后的價格與私人消費者結算;充換電設施建設補貼資金由市財政直接撥付至建設運營企業(yè);新能源汽車產品研發(fā)獎勵資金由市財政直接撥付至相關汽車生產企業(yè)。

(四)申報材料

1、公共領域消費者須為本市行政轄區(qū)范圍內注冊的獨立法人,列入部門預算的單位用財政性資金購買新能源汽車的,省、市財政均不再給予補貼。私人消費者應為本市登記戶口的自然人,非本市戶籍的需在本市繳納一年以上的社會保險基金。消費者申請新能源汽車購置補貼資金,需提交以下材料:

1)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資金申請表(加蓋申報單位公章)(附件7-1);

2)企業(yè)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加蓋申報單位公章);

3)車輛購銷合同、購銷發(fā)票等憑證復印件(加蓋申報單位公章);

4)注冊地公安部門核發(fā)的車輛登記證和行駛證復印件(加蓋申報單位公章);

5)車輛用途及車輛運營相關資質證明;

6)車輛目錄批次、技術參數(必須包括車長、電池組容量KWH、純電動續(xù)駛里程R、純電動汽車單位載質量電能消耗量Ekg等)、售后服務能力、質保承諾等憑證和說明材料(需生產廠家蓋章);

75年內不轉讓車輛的承諾;

8)經營車輛租賃業(yè)務的企業(yè),需提供相關資質證明,并保障用于租賃的新能源汽車正常安全行駛;

9)私人消費者購買新能源乘用車的還需提供購車者身份證復印件(非本地戶籍的需一并提供社保繳納證明);

10)申報材料真實性保證聲明。

2、申請充換電設施建設財政補貼資金的建設運營單位,需提交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資金申請表(充電設施建設)(附件7-2)和以下材料:

1)企業(yè)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加蓋申報單位公章);

2)項目備案批復文件復印件;

3)項目建設和運營規(guī)劃書;

4)建設成本預算,有關設備的購置合同、發(fā)票,工程建設委托合同等;

5)市推廣辦組織的項目驗收合格材料;

6)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3、申請新能源汽車產品研發(fā)獎勵資金的企業(yè),需提交新能源汽車產品研發(fā)市級財政補貼資金申請表(附件8)和以下材料:

1)企業(yè)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加蓋申報單位公章);

2)車型列入2015年國家《節(jié)能與新能源汽車示范推廣應用工程推薦車型目錄》批次及有關技術參數說明;

3)車輛技術水平、節(jié)能效果、儲能裝置和驅動裝置的有關說明;

4)新產品測試、檢測及公告準入等費用的發(fā)票;

5)車輛銷售合同、發(fā)票等憑證復印件;

6)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六、其他規(guī)定

1、市財政補貼總額度原則上控制在無錫市年度預撥補貼資金和市財政年度預算總額之內,多余的結轉下年使用,不足的盡量爭取補足。

2、省級補貼資金按照《2016年江蘇省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省級財政補貼實施細則》(蘇財工貿[2016]13號)執(zhí)行。

3、本實施意見由市推廣辦負責解釋。

4、本實施意見自發(fā)布之日起實施。若上級政策發(fā)生變化,本實施意見自動廢止。

附件:1、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領導小組部門責任分工(略)

22015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標準匯總表(略)

3、2016年國家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中央財政補助標準(略)

4、2016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省級財政補貼標準(略)

   5、納入財政補貼的新能源汽車產品技術要求(略)

   6、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省級財政補貼資金申請匯總表(略)

   7、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省級財政補貼資金申請表(略)

   8、新能源汽車產品研發(fā)財政獎勵資金申請表(略)

9單位載質量能量消耗量評價指標說明(略)

 

宜興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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