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號 | 宜政辦發(fā)[2011]108號 |
制發(fā)機關 | 宜興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12-08-23 |
文件類別 | 通知 |
文件狀態(tài) | 執(zhí)行中 |
各鎮(zhèn)人民政府,環(huán)科園、經濟開發(fā)區(qū)管委會,市各街道辦事處,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現(xiàn)將《宜興市12345政府公共服務熱線運行效能責任追究暫行辦法》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zhí)行。 宜興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一一年七月十三日 宜興市12345政府公共服務熱線運行效能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12345政府公共服務熱線的運行管理,提高公共服務熱線訴求件受理、批轉、辦理、答復的效率,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jiān)察法》、國務院《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和《宜興市機關效能責任追究辦法》、《宜興市12345政府公共服務熱線運行管理暫行辦法》等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加入12345公共服務熱線的部門和企事業(yè)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的工作效能責任追究,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效能責任追究堅持以下原則: (一)依法行政,依法辦事; (二)實事求是,有錯必究; (三)責任追究與教育防范、改進工作相結合; (四)效能監(jiān)察與社會監(jiān)督相結合。 第二章 效能責任追究的范圍和內容 第四條 12345公共服務熱線各成員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履行工作職責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追究效能責任: (一)熱線各成員單位因未在規(guī)定期限內明確辦理熱線受理中心訴求件的分管負責人和具體經辦人,或分管負責人和具體經辦人發(fā)生變動后10個工作日內未及時上報更新,導致訴求件“逾期辦理”、“過期未處理”的; (二)熱線各成員單位因對常見的市民咨詢類問題未在規(guī)定期限內制定標準答案,或在國家政策法規(guī)發(fā)生變化后的15個工作日內未主動修改答案內容,導致企業(yè)和群眾受損失引起投訴的; (三)熱線各成員單位對政策咨詢類問題未在5個工作日內答復或對建議批評類、投訴舉報類問題未在10個工作日內辦結并向市熱線受理中心報結的; (四)熱線各成員單位對因答復內容不符合要求被退回重辦的訴求件,在3個工作日內仍未作出符合要求答復的; (五)熱線各成員單位對訴求件不認真辦理,引起群眾不滿意投訴,經調查,所在部門和單位確實負有責任的; (六)熱線各成員單位被指定為牽頭負責辦理單位或協(xié)助辦理單位后,不認真履行職責、推諉扯皮,導致訴求件“逾期辦理”、“過期未處理”或群眾對答復不滿意投訴的; (七)市熱線受理中心未在規(guī)定時限內批轉訴求件、未在規(guī)定期限內完成審核訴求件、未及時匯總上報需要市12345政府公共服務熱線領導小組辦公室協(xié)調解決的疑難訴求件,影響訴求件辦理效率,造成不良后果的; (八)熱線成員單位群眾滿意度明顯低于平均水平的; (九)其他影響訴求件辦理效能的行為。 第五條 有本辦法第四條行為之一的,具體經辦人負直接責任;部門和單位的分管負責人承擔領導責任;造成嚴重后果的,追究部門和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效能責任。 第三章 效能責任追究的形式和責任確定 第六條 效能責任追究的形式: (一)批評教育; (二)口頭告誡; (三)誡勉談話; (四)通報批評; (五)書面效能告誡; (六)調離工作崗位、責令離崗培訓、建議引咎辭職、降職、免職和辭退等;構成違紀違法的,依照有關法律規(guī)定追究責任人員的紀律、法律責任。 上述第四、五兩項可與第六項并處。 第七條 部門、單位及具體經辦人有本辦法第四條行為之一,情節(jié)較輕的,給予有關責任人員批評教育或者口頭告誡;情節(jié)較重或一個月累計滿2次、一個季度累計滿3次的,給予有關責任人員誡勉談話、通報批評或者書面告誡,并可視情節(jié)作出調離工作崗位、免職、責令辭職和辭退等組織處理;構成違法違紀的,移送相關部門依照有關法律、紀律條規(guī)追究責任人員的法律、紀律責任。 第八條 經辦人員受到誡勉談話的,扣除當年度年度考核獎的50%;受到或通報批評的,扣除當年度年度考核獎,取消當年度各類評先評優(yōu)資格;受到書面效能告誡的,扣除當年度年度考核獎,當年度考核不能定為稱職(含稱職)以上等次,其分管負責人需作書面檢查并扣除當年度年度考核獎。因工作效能導致?lián)p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引起國家賠償?shù)模婪ㄗ肪坑嘘P責任人員的責任。 單位主要負責人受到通報批評及以上責任追究的,該單位當年度不得評為機關作風與效能建設先進單位。 第九條 被追究效能責任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處理: (一)一年內受到兩次以上效能責任追究的; (二)在履行職責過程中有徇私舞弊行為,收受或者變相收受當事人財物的; (三)干擾、阻礙效能責任調查的; (四)打擊、報復投訴人、舉報人的。 第十條 被追究效能責任人員主動、及時糾正過錯,未造成損害后果或者不良影響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予追究效能責任。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效能責任: (一)管理和服務對象弄虛作假,致使機關工作人員無法正確行使職權的; (二)因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有關內部管理制度未作出具體規(guī)定、要求,無法認定機關工作人員效能責任的; (三)因意外事件或者不可抗力致使影響機關工作效能行為發(fā)生的。 第四章 效能責任追究的程序 第十二條 對部門、單位及其工作人員追究效能責任,按照管理權限,由責任人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機關作出處理決定。 第十三條 給予誡勉談話以上處理的,應責成被處理人員寫出書面檢查;給予書面告誡的,應當將告誡決定書送達被處理人員,并告知其申訴的權利和期限;給予黨紀政紀處分的,按照有關規(guī)定辦理。 第十四條 書面告誡的告誡期為3個月至6個月。告誡期滿后,被告誡人應當寫出整改情況報告,經主管部門審核,確認已改正的按期解除告誡,并下達解除告誡通知書;仍不改正的,應當延長告誡期,延長期為3個月。 第十五條 被效能責任追究人員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處理決定之日起7日內,向作出決定的機關或者上一級機關提出書面申訴。受理機關應當在收到書面申訴之日起30日內,作出維持、變更或者撤銷原決定的書面處理意見,并通知申訴人。申訴期間不停止原處理決定的執(zhí)行。法律、法規(guī)和有關規(guī)定對上述申訴程序另有規(guī)定的,按規(guī)定辦理。 第十六條 效能責任追究有關材料應當存入作出處理決定機關的文書檔案。效能責任追究處理決定送達被處理人員所在單位,抄報同級紀檢監(jiān)察機關、組織人事部門備案。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市監(jiān)察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