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號 | 宜政發(fā)[2011]86號 |
制發(fā)機關 | 宜興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12-08-23 |
文件類別 | |
文件狀態(tài) | 執(zhí)行中 |
市教育局、市物價局: 你們關于我市高中招生收費的報告已收悉,根據無錫市物價局、財政局、教育局聯(lián)合文件《關于進一步規(guī)范全市普通高中收費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錫價費[2007]232號、錫財綜[2007]30號、錫教規(guī)[2007]155號)精神,經市政府研究,同意按下列標準收費: 一、學費: 高中學費按學期收取,收費標準為: 1、三星、四星級高中(江蘇省宜興中學、江蘇省宜興一中、張渚高級中學、和橋高級中學、官林中學、丁蜀高級中學、東山高級中學、陽羨高級中學):850元/生?學期。 2、張渚高級中學徐舍辦班點、和橋高級中學周鐵辦班點按二星級高中標準收費:650元/生?學期。 二、擇校生擇校費: 公辦高中招收擇校生嚴格執(zhí)行“三限”(限人數(shù)、限錢數(shù)、限分數(shù))政策,學校按規(guī)定收取擇校費后,不得再向擇校生收取學費。擇校生擇校費標準為: 1、三星、四星級高中: 江蘇省宜興中學、江蘇省宜興一中、張渚高級中學、和橋高級中學、官林中學、丁蜀高級中學、東山高級中學、陽羨高級中學:30000元/生。 2、張渚高級中學徐舍辦班點、和橋高級中學周鐵辦班點按二星級高中標準收費:20000元/生。 擇校費由學校在學生入學時一次性收取,擇校生錄取后,已繳納擇校費并取得學籍,但尚未參加學習而退(轉)學的,可退還三分之二的擇校費,已參加學習的,因家庭遷離省轄市境而退(轉)學的,可按已學習的時間計算退還部分擇校費。 特此批復。 宜興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