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第10期
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fā)《宜興市人民政府法律顧問工作規(guī)則》的通知(2011-1-19)
來源:宜興市人民政府網站       時間:2012-08-23 11:13:13   [        ]     
文號 宜政辦發(fā)[2010]188號
制發(fā)機關 宜興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2-08-23
文件類別
文件狀態(tài) 執(zhí)行中

各鎮(zhèn)人民政府,環(huán)科園、經濟開發(fā)區(qū)管委會,市各街道辦事處,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宜興市人民政府法律顧問工作規(guī)則》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zhí)行。

宜興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宜興市人民政府法律顧問工作規(guī)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市人民政府法律顧問工作,促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制定本規(guī)則。

第二條  政府法律顧問工作堅持以事前防范、事中控制風險為主,事后補救為輔的原則。

第三條  市人民政府法律顧問室(以下簡稱法律顧問室)負責市政府法律顧問工作。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以下簡稱市政府法制辦)掛法律顧問室牌子,負責法律顧問室的日常工作。

第四條  法律顧問室主任、副主任由市政府法制辦主任、副主任兼任。法律顧問室主任為市政府首席法律顧問。法律顧問室主任主持法律顧問室全面工作,并負責召集法律顧問會議。

第五條  市政府根據處理政府法律事務的需要,從市內外聘請若干法律專家擔任政府法律顧問。

市政府法律顧問,應當具有法律專業(yè)知識,并在所從事的律師、仲裁和法律教學、研究等領域享有較高的社會知名度。

市政府法律顧問任期5年,可連聘連任,市政府可根據實際需要決定解聘。

第六條  根據工作需要,法律顧問室可設立法律事務助理(簡稱法務助理)。法務助理承擔法律顧問室的日常工作事務。

根據案情需要,法律顧問室可以臨時聘用律師或其他專業(yè)人士處理有關訴訟、仲裁、執(zhí)行、調查取證、咨詢等法律事務。

第七條  法律顧問室的主要工作職責是:

(一)為市政府的重大決策、行政行為、合同行為及其他法律事務提供法律意見;

(二)為涉及市政府的行政復議、訴訟、仲裁等重要法律事務提供法律意見;

(三)代理市政府的訴訟、仲裁、執(zhí)行和其他非訴訟法律事務;

(四)草擬、修改、審核以市政府或者市政府辦公室名義簽署的重要合同、協議以及其他有關法律事務文件;

(五)根據需要參與市政府對外交往和重大經濟項目的洽談工作;

(六)受市政府指派,參與、指導、協調、處理市屬國有企業(yè)或國有控股企業(yè)重大法律事務;

(七)對市政府各部門和各鎮(zhèn)政府、街道辦事處的法律顧問工作進行指導和協調;

(八)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重要法律事務。

第八條  市政府授權法律顧問室處理訴訟和查封、凍結等緊急法律事項。

法律顧問室以市政府名義辦理緊急法律事項,使用宜興市人民政府法律事務專用章。

相關文件中需要有市長簽章的,由法律顧問室提出請示按程序送簽。

第九條  法律顧問室根據工作需要召集法律顧問會議。

法律顧問、法務助理通過調查研究、專題咨詢、商務洽談、委托代辦或代理等形式,提供法律服務。

第十條  法律顧問會議討論、研究法律事務涉及市政府及其相關部門行政決策等重大事項的,有關負責人應當到會介紹情況,并聽取法律顧問的意見。

根據工作需要,法律顧問室可以邀請相關領域專家參加法律顧問會議。

法律顧問會議應當形成會議紀要,并載明與會法律顧問的意見。

第十一條  市政府制定規(guī)范性文件和作出重大行政決策、重大行政行為或民事行為等,按規(guī)定需要法律顧問室進行合法性咨詢、論證的,法律顧問室應當提供書面意見。

第十二條  市政府有關招商引資、項目投資、政府采購及其他經濟貿易談判,需要法律顧問參加的,相關單位應當提前告知法律顧問室,并提供相關材料,由法律顧問室指定法律顧問、法務助理參加。

擬以市政府、市政府辦公室名義簽訂合同(協議)的,有關單位應當提供相關資料,由法律顧問室指定法律顧問、法務助理對合同(協議)進行修改、審查,或提出書面意見、建議。

第十三條  經市政府同意,委托法律顧問、律師或其他專業(yè)人士代理訴訟、仲裁或非訴訟事項的,由法律顧問室負責辦理委托手續(xù)。法律顧問、律師和其他專業(yè)人士根據委托,在授權范圍內代理市政府參與訴訟和仲裁案件,參與涉及市政府的非訴訟案件的處理。

第十四條  法律顧問、法務助理認為屬于事關全市經濟社會發(fā)展等重大涉法問題的,可提出書面意見或建議,提交法律顧問室,由法律顧問室根據實際情況按程序處理。

第十五條  法律顧問室應當按照下列要求,做好相關法律事務的組織實施工作:

(一)涉及咨詢、論證等法律事務,由法律顧問室以會議或書面形式向法律顧問征求意見,并將相關意見匯總后形成書面報告,供市政府決策參考;

(二)市政府對外交往和談判過程中需要法律顧問參與的,由法律顧問室通知相關人員參加,直接提供咨詢、論證意見;

(三)涉及訴訟、仲裁或非訴訟等法律事務的,由法律顧問室根據案情委托法律顧問、律師或其他專業(yè)人士代理。

第十六條  法律顧問室向市政府出具的法律意見書,經法律顧問室負責人審查并簽批,加蓋法律顧問室印章,按政府工作規(guī)則呈報。

第十七條  法律顧問室可根據市政府相關部門和鎮(zhèn)政府、街道辦事處的請求,對其涉及的訴訟、仲裁、執(zhí)行、合同等重大法律事務進行指導。

第十八條  法務助理、法律顧問應當忠于事實和法律,維護國家、集體和個人的合法權益。出具的法律意見應當合法、準確、客觀、全面,提供的法律服務具備應有的質量水準。

第十九條  法務助理應當忠于職守,在任職期間不得接受其他當事人委托辦理法律事務。

市政府法律顧問在任職期間,不得以其身份從事或參與有違職業(yè)道德、有損職務聲譽的活動;不得接受其他當事人委托辦理與市政府有利害關系的法律事務;不得在名片上印制市政府法律顧問身份。

第二十條  法律顧問、法務助理應當遵守有關保密規(guī)定。

第二十一條  法律顧問室應當為法律顧問、法務助理開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條件。

第二十二條  法律顧問室工作所需經費,由市政府法制辦一并申報,列入財政預算,實行??顚S?。

第二十三條  法律顧問室處理法律事務需要有關部門或單位配合的,應當書面通知,有關部門或單位應當予以協助。

第二十四條  法律顧問、法務助理違反本規(guī)則規(guī)定,嚴重違反紀律、失職、營私舞弊或不履行規(guī)定的義務,給市政府的利益、形象和聲譽造成損害的,應當解除聘任。

第二十五條  法律顧問室可以根據本規(guī)則制定相關實施辦法。

第二十六條  本規(guī)則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