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號 | 宜政發(fā)[2009]128號 |
制發(fā)機關 | 宜興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12-08-23 |
文件類別 | |
文件狀態(tài) | 執(zhí)行中 |
各鎮(zhèn)人民政府,環(huán)科園、經濟開發(fā)區(qū)管委會,市各街道辦事處,市各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宜興市經濟適用住房銷售管理實施細則》已經 2009年6月22日市政府第22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印發(fā),請認真遵照執(zhí)行。 宜興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宜興市經濟適用住房銷售管理實施細則 為規(guī)范與完善我市經濟適用住房銷售管理,更好地解決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難問題,實現經濟適用住房銷售的公開、公平、公正,根據建設部、國家發(fā)改委等《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和《宜興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等相關規(guī)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一、銷售原則 (一)經濟適用住房是指由政府提供政策優(yōu)惠,限定套型面積和銷售價格,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供應,具有保障性質的政策性住房。 (二)經濟適用住房實行政府扶持、保本微利、個人負擔的原則,凡符合購房條件的家庭只能限購一套。 (三)經濟適用住房銷售,由市城市住房保障辦公室(以下簡稱市住房保障辦)統(tǒng)一組織實施,并根據經濟適用住房房源情況,按批次、按地域定向銷售。 二、申購條件 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必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具有本市城鎮(zhèn)常住戶口; (二)自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積低于25平方米 ; (三)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不高于上年度本市城鎮(zhèn)居民年可支配收入的80%。 三、申購對象確定 (一)符合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條件的家庭或個人(以下簡稱申購人),只能購買面向其戶籍所在地域銷售的經濟適用住房。 具有本市城鎮(zhèn)常住戶口的申購人,其戶口雖然不在所申購經濟適用住房的地域,但在該地域有固定工作,且連續(xù)工作滿兩周年的,也可申購工作單位所在地域的經濟適用住房。 (二)申購經濟適用住房應當以已婚家庭為單位。家庭成員以其居民戶口簿登記的直系親屬為準。 年齡在35周歲及以上的單身居民(含已婚離異或喪偶的),也可申購經濟適用住房。 四、現住房面積核定 (一)申購家庭所有成員擁有的各類自有房屋建筑面積之和。 (二)2005年1月1日及以后離異的,離異前原雙方共有住房面積的一半應計入申購人現有住房面積。 五、收入核定 (一)本市上一年度城市居民年可支配收入以市統(tǒng)計部門公布的統(tǒng)計數字為準。 (二)申購人家庭成員在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及企事業(yè)等單位工作的,由所在單位核定其上一年度的年可支配收入,并加蓋單位公章。 (三)申購人家庭成員無工作單位的,由當事人提出上一年度年可支配收入,戶籍所在地社區(qū)居委會或村民委員會審核,所在鎮(zhèn)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qū)管委會蓋章確認。經常居住地和戶籍所在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社區(qū)居委會或村民委員會審核后提供給戶籍所在地鎮(zhèn)政府、街道辦事處或園區(qū)管委會蓋章確認。 六、購房面積控制標準及價格 (一)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戶建筑面積控制標準為:多層住宅的,1人戶家庭40平方米,2人戶家庭60平方米,3人及以上的家庭按人均25平方米計算;購買高層住宅的,每戶建筑面積控制標準在上述相應面積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平方米。 (二)在控制標準內的經濟適用住房,按市價格主管部門核定的價格出售。超過建筑面積控制標準的部分,按同地段同類型住宅商品房的市場價格確定。 七、申購程序 (一)公告。市住房保障辦根據本地域經濟適用住房年度開發(fā)建設情況,編制經濟適用住房銷售方案,經市政府批準后,提前在本市主要媒體發(fā)布經濟適用住房申購公告。公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經濟適用住房的定向銷售范圍; 2、經濟適用住房的開發(fā)建設面積、地址、套型、數量; 3、經濟適用住房申購人的條件; 4、《宜興市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申請(核準)表》(以下簡稱《申請(核準)表》)的獲取方式和申購期限。 (二)申請。申購人到市住房保障辦領取或到市住房保障辦網站下載《申請(核準)表》,并按表式要求填寫。申購人家庭成員有工作單位的,由工作單位對其上一年度的年可支配收入和住房情況進行核定、核實,由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對申購人的戶籍情況進行核實;申購人家庭成員無工作單位的,由戶籍所在地或經常居住地社區(qū)居委會(村民委員會)對其職業(yè)、年可支配收入、住房情況進行核實,由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對其戶籍進行核實,并由戶籍所在地鎮(zhèn)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qū)管委會蓋章確認。 (三)審核。申購人在申請經濟適用住房時應當提交下列資料: 1、經工作單位、社區(qū)居委會或者村民委員會、鎮(zhèn)政府、街道辦事處或園(區(qū))管委會簽署意見,并加蓋公章的《申請(核準)表》; 2、申購人家庭成員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3、申購人家庭成員戶籍原件及復印件; 4、婚姻狀況證明材料原件及復印件; 5、以申購人家庭成員名義登記的所有《房屋所有權證》原件及復印件; 6、市住房保障辦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購人戶籍雖然不在所申購經濟適用住房的地域,但在該地域有固定工作的,應當提供其連續(xù)滿兩周年交納基本養(yǎng)老保險金的證明材料。 市住房保障辦應當對當事人提交的申請資料進行審查。申請人提交的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guī)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經審核,申購人不符合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條件的,由市住房保障辦退回其申請,并說明理由。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規(guī)定形式的,市住房保障辦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在20日內完成審核。20日內不能作出審核決定的,經市住房保障辦主任批準,可以延長10日。 申購人符合申購條件,但其家庭成員中有國家公務員及事業(yè)單位工作人員的,其申請材料還須經市紀檢監(jiān)察部門審查復核。 (四)公示。市住房保障辦分批次將審核通過的申購人基本情況在本市主要新聞媒體、政府網站等向社會公示。公示內容包括申購人家庭成員的姓名、家庭年可支配收入和現住房情況等。公示期限為30日。 (五)發(fā)證。在公示期內無投訴的,確認申購人經濟適用住房購買資格,由市住房保障辦在《申請(核準)表》上簽署同意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意見,同時載明經濟適用住房的可購面積,核發(fā)《經濟適用住房申購資格證》(以下簡稱《申購資格證》)。公示后有投訴的,由市住房保障辦會同有關部門、單位在 30日內進行調查、核實,聽取當事人的申辯。投訴查證不實的,確認其申購資格;經投訴查證不符合申購條件的,取消其申購資格,并書面通知申購人?!渡曩徺Y格證》只限本期申購有效。 八、銷售程序 (一)發(fā)布公告。市住房保障辦根據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進度,在本市主要新聞媒體上發(fā)布銷售公告。公告內容包括:取得本期經濟適用住房購買資格的申購人數量、本期可售的經濟適用住房數量、預銷售價格、戶型、預售時間、中購人的產生方式、選房程序等。 (二)中購方式。根據本期可售經濟適用住房數量和取得購買資格的申購人數量,由申購人持《申購資格證》及本人身份證等相關有效證件,到市住房保障辦確定的公開場所,按公告確定的中購人產生方式產生中購人及選房順序。公證機構對產生中購人的全過程進行公證。取得《申購資格證》的申購人未到現場參加中購活動的,視作自動放棄該批次的申購資格。 (三)自主選房。中購人根據選房的先后順序,憑選房順序號和本人身份證等有效證件,按公告規(guī)定的時間和地點在可售房源內自主選定房號,并在10日內辦理訂房手續(xù)。 中購人在規(guī)定時間內未選房的,視作自動放棄該批次的購房資格。 (四)簽訂合同。中購人按市住房保障辦的通知,憑《申請(核準)表》、訂房手續(xù)及身份證到市經濟適用住房發(fā)展中心辦理購房手續(xù),簽訂經濟適用住房購房合同。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時,繳交住房公積金的購房人可以提取本人及共同居住的直系親屬的住房公積金,并可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或銀行商業(yè)貸款;也可以用本人及共同居住的直系親屬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償還住房貸款。 (五)房屋交付。購房戶憑市經濟適用住房發(fā)展中心開具的房屋交付通知單,到所在小區(qū)指定地點辦理房屋交付手續(xù),簽訂物業(yè)管理協(xié)議。 (六)權屬登記。市經濟適用住房發(fā)展中心應當參照本市商品房土地分割登記有關規(guī)定,辦理經濟適用住房土地分割登記手續(xù)。購買人應當依法辦理房屋所有權證和土地使用證。該房屋的相關權屬證書上應當分別注明經濟適用住房性質、建筑面積控制標準和土地使用權類型。 九、上市交易 (一)經濟適用住房屬于政策性住房,購房人對其擁有有限產權。 (二)購買經濟適用住房不滿5年的,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購房人因特殊原因確需轉讓經濟適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價格并考慮折舊和物價水平回購。 (三)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滿5年,購房人確需轉讓經濟適用住房的,應按照屆時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與經濟適用住房差價的50%向政府交納土地收益等相關價款后方可出售。在同等條件下,政府可優(yōu)先回購。上述規(guī)定應在經濟適用住房購房合同中予以明確,并明確相關違約責任。 (四)購房人也可以按照屆時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與經濟適用住房差價的50%向政府交納土地收益等相關價款后,取得完全產權。個人購買的經濟適用住房在未取得完全產權以前不得用于出租經營。 (五)購買人出售經濟適用住房后,不得再購買經濟適用住房。 十、監(jiān)督管理 (一)對弄虛作假、隱瞞家庭收入和住房條件,騙購經濟適用住房的購買人,由市住房保障辦追回已購住房;不能追回的,由市住房保障辦責令購買人按市場價補足購房款。 (二)市紀檢監(jiān)察部門對經濟適用住房的申請、審核、公示、發(fā)證、中購、選房等實行全程監(jiān)督,并對經濟適用住房銷售管理工作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失職瀆職的行為依法予以查處,同時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三)市住房保障辦應當將經濟適用住房銷售過程中產生的相關資料報市紀檢監(jiān)察部門備案。 十一、附則 (一)本實施細則中規(guī)定的戶口、現住房面積、年齡、婚姻狀況等計算時限截止到申購公告所載明的申請截止時間。 (二)本實施細則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宜興市經濟適用住房銷售管理實施細則》(宜政發(fā)[2006]113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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